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男方婚外与她人生子,可以主张抚养权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1-12 | 2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张某和李某在朋友的生日会上相识,二人一见钟情,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18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和张某商议结婚时,才得知张某已婚,李某一气之下和张某分手,但不忍心打掉孩子,于2018年年底产下一子。张某因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得知李某产子后,找到李某想要抚养孩子,遭到李某拒绝,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在朋友的生日会上相识,二人一见钟情,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18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和张某商议结婚时,才得知张某已婚,李某一气之下和张某分手,但不忍心打掉孩子,于2018年年底产下一子。张某因婚后一直没有孩子,得知李某产子后,找到李某想要抚养孩子,遭到李某拒绝,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可以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诉讼至法院的,法院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标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考虑。 

虽然张某和李某并未结婚,但基于血缘的关系,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李某刚产下孩子不久,只要不出现上述三种情形,其就不会丧失孩子的抚养权。 

【拓展链接】 

两岁以下子女,从有利于抚养照顾的原则考虑,一般判归母亲一方抚养,而对于两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总之,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处理,与婚生子女并无本质区别,其根本原则就是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确定抚养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