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期限3个月,月息2分,刘某为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李某将张某和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刘某连带返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至起诉时的利息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判决生效后,刘某履行判决内容,向李某支付借款本息54万元。刘某向张某行使追偿权时,是否还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案例中,刘某作为张某借款的保证人,向出借人李某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向借款人张某行使追偿权,在判决书主文中,也对刘某的追偿权进行了明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该规定,如果在判决书中,如果没有明确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是需要另行提起诉讼来行使追偿权的。
3、《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规定,对《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做了进一步的补充,明确了在生效文书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案例中刘某的情形,符合本条规定,因此可以不另行起诉张某,而直接申请对张某强制执行。
【拓展链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0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行使追偿权可以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外,还包括连带责任人,只要生效法律文书对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进行了确认,且连带责任人也实际承担了连带责任,就可以省去另行起诉追偿的过程,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