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是某牧业公司的员工,月平均工资4000元,公司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26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牧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谷某和王某为该公司股东,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牧业公司一直不予配合,认定工伤后,谷某和王某通过股东会表决解散公司,但在清算时并未通知李某,只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李某的工伤待遇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本案中,牧业公司在注销前进行破产清算,清算时公司应将赔付李某的工伤待遇预留或直接支付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牧业公司在决议注销之前就已经知道李某被认定为工伤,但其在清算时并没有通知李某,也没有预留李某工伤赔偿的费用,且谷某和王某在注销清算报告中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因此,即使牧业公司被登记注销,但为避免公司借清算、注销等来逃避法定责任,侵害员工正当合法权益的情形,仍应由公司的承诺股东来共同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所以李某可以要求牧业公司的股东谷某和王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