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张某大学毕业后,被某私企录取。张某一直和男友同居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2018年1月张某发现自己怀孕,九月份张某想要休产假,找领导批假时遇到困难。领导认为张某未婚先孕,不适用法定的产假,张某可以选择休假,但是停发生育期间的工资,无奈之下张某只能妥协。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
1.张某怀孕、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从以上规定看,产假和孕产期间的工资是法定的,不管生育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只要有生育的事实,产假和孕产期间的工资待遇都应当得到保障。
2.张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张某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也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