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0年4月12日,李某(女)带着12岁的儿子张某与段某(男)结婚,婚后两人无子女。张某的亲生父亲已经去世,现在由他的母亲李某和继父段某共同抚养教育。2010年,李某因疾病去世,2014年,段某中风瘫痪,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由张某抚养照顾。2017年11月3日,张某乘坐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无责。经鉴定事故造成张某六级伤残,张某能否向肇事者主张继父段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者解答】
1、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起,张某一直和段某一起生活,段某尽到了抚养教育张某的义务,使得张某和段某之间有了法律上的与亲生父子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段某应当认定为张某的被扶养人,肇事者应当赔偿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张某和段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法律上的亲生父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同的,张某也承担抚养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段某的义务,由此可见,段某是张某的被扶养人,张某因事故造成六级伤残,侵权人应支付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