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被宣告死亡的人再出现,可否要回被送养的子女?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1-25 | 26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家住农村的张某和李某于2012年6月结婚,婚后李某生育一子。为家庭生计,张某在儿子出生后不久外出打工。谁知却一去不返,彻底与家里失去了联系。因多方寻找无果,经李某申请,法院于2018年5月5日宣告张某死亡。李某一人照顾孩子,没有生活来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李某将孩子送由邻居王某夫妇收养,双方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2018年12月,张某突然归家,却发现孩子已被邻居收养。张某认为,王某收养孩子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效。于是找到邻居王某夫妇,要求他们将孩子还回来,遭到拒绝。

【律师解答】

1、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本案中,张某被宣告死亡。李某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孩子,其可以单方决定将孩子送养,并且王某夫妇收养张某孩子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所以上述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2、张某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可见,在张某被宣告死亡期间,张某之子已由王某夫妇合法收养,张某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3、张某只能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由于张某的孩子尚未满10周岁,所以张某想要解除收养关系,只能和王某协商,别无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