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8日,小李经小赵介绍,去小赵任值的某商贸公司上班,约定试用期一个月。2016年5月28日,小李试用期满,因他正在外地出差,公司为了给小李缴纳社会保险,就让小赵代替小李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等小李出差回来后,因保险都已办妥,公司未向小李说明此事。2017年3月12日,小李被公司解雇,公司支付了赔偿金。但小李认为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向自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辩称,小赵与小李是朋友,小李已经委托小赵代签了他的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小李二倍工资。但是小李认为自己没有委托过小赵,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小李的劳动合同是小赵代签的,但是小李并没有委托小赵代理,所以小赵是没有代理权的,小赵代替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小李不发生效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该公司找人代替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小李不发生效力,等于没有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自其工作满一个月至一年期间每月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