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3月20日,朱女士和王先生在某市登记结婚,朱女士把户口迁到王先生的户籍上。2017年4月22日,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若未在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需每月支付男方户口挂靠费800元,到2018年2月,朱女士没有把户口迁出,王先生向法院起诉朱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朱女士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的户口挂靠费7200元。
【作者解答】
1、离婚协议中有关户口挂靠的约定,不应适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项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朱女士结婚时把户口迁到王先生的户籍内,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关于户口问题具有人身属性,我国《合同法》不调节身份关系相关的协议。本案中关于户口挂靠费的约定是否有效,不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女方户口未迁出,没有给男方带来损失,不应当赔偿
朱女士没有按时迁出户口的行为并没有给王先生带来实际损失,王先生要求朱女士支付户口挂靠费的行为实质是出租户籍,王先生无权向女方收取户口挂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