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汪于2017年3月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工作岗位为设计部,月基本工资8000元。工作半年后,小汪被借用到老板朋友开办的乙公司上班。甲、乙公司签订《员工借用协议》,约定借用期一年半,借用期间小汪的工资待遇不变,由乙公司实际承担。后乙公司拖欠小汪六个月工资,小汪向甲公司讨要工资,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已经约定了小汪的工资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没有支付义务,小汪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分析】
1.小汪应当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汪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小汪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向小汪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上述案例中,小汪被借到乙公司工作,但并未就劳动合同中用工主体进行协商变更,虽然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员工借用协议》中约定小汪的工资由乙公司实际支付,但该协议仅为两公司之间的约定,小汪与甲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被外借到乙公司工作,是甲公司对小汪的工作安排,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向小汪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