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08年5月16日,赵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女儿赵某,因两人外出打工,将婚生女赵某留在老家由赵先生的父母赵老汉和张老太抚养,但赵先生二人从未向赵老汉夫妇支付过抚养费。随着赵某年龄的增长,开销越来越大,赵老汉夫妇已经负担不起赵某的花销,赵老汉夫妇多次要求赵先生和李女士承担赵某的抚养费,都被拒绝。2018年,赵老汉夫妇将赵先生和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二人支付2008年至今赵某的抚养费。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是:父母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且祖父母有抚养能力。本案中,赵先生和李女士健在,也有能力抚养赵某,因此作为祖父母的赵老汉夫妇对赵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赵先生和李女士对赵某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应该支付赵某的抚养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赵老汉夫妇没有抚养赵某的法定义务,而代赵先生和李女士抚养赵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赵先生和李女士应向赵老汉夫妇支付赵某的抚养费。
父母代为抚养孙子女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作为子女一方,在自身有能力抚养教育下一代的情况下,不应总是依赖父母,要能承担起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