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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上标明“此遗嘱是最终版”,之后再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智慧 | 发布时间: 2019-02-26 | 2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例分析】 

周老汉的妻子赵某在生第二个孩子时难产去世,周老汉自己将两个儿子周大和周二抚养成人。2001年5月,周老汉在市区买了一套房子。2012年6月,周老汉立公证遗嘱一份,写明其名下的房产由两个儿子周大和周二各继承50%。2013年1月周老汉又立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其名下房产由儿子周大一人全部继承,并注明此遗嘱是最终版,之前所立遗嘱作废,以后再立的遗嘱也不算数。2014年10月周二去世,2014年12月周老汉去世,周大拿出周老汉在2013年1月所立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但周二的儿子周小某却拿出周老汉在2014年9月新立的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为:其名下房产全部由儿子周二继承。周大和周小某因哪份遗嘱有效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周老汉在2013年1月所立的遗嘱中注明该遗嘱是最终版,但只能代表周老汉当时的意愿。2014年9月周老汉又立新的公证遗嘱,说明其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发生变化,尽管前一份遗嘱注明为最终版,但周老汉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处分财产,周大和周小某所持均为公正遗嘱,所以应该以周老汉最后立的遗嘱,即以2014年9月所立的遗嘱为准,周老汉的房产由周二一人继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于周二先于周老汉去世,周小某作为周二的儿子可以代位继承周老汉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