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未约定本息的清偿顺序,还款顺序该如何认定?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02-26 | 106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万某于2016年3月5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约定利息2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与本金的清偿顺序。万某2017年3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仅向刘某归还5万元。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偿还本金7万元并以7万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万某辩称归还的5万元为本金,如果计算逾期利息应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 

【作者解答】 

1、应认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刘某与万某未约定利息与本金的清偿顺序,且还钱时双方也未对清偿顺序进行约定,根据以上规定,应认定为先利息后本金。万某归还的5万元应包含2万元利息、3万元本金,万某应向刘某偿还本金7万元以及7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 

2、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0%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1年期利息是2万元,折合年利率为20%,根据以上规定,刘某有权要求万某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提醒】 

本息偿还顺序是可以进行约定的,借贷双方可以在出借时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安排好清偿顺序,并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