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刘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8个月。刘某的舅舅王某,以其未成年儿子小王名下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刘某提供了借款100万元,但到期后刘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张某将刘某、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小王以自己的房屋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解答】
王某代小王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第一、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设定财产抵押,其效力基础源于父母的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与监护虽然在内容上互有关联、主体上有所竞合,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本案中,王某作为小王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小王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定合同无效所依据的只能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两个法律条文属于管理性规定。王某代小王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据此判定抵押合同无效。
王某以小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小王的权益,应当以侵权法律关系另案处理,由王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