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翟天临学术不端,引用他人作品未指明作者和名称侵犯著作权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2-26 | 30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近日,演员翟天临涉嫌学术不端的事情,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网曝其博士毕业论文涉嫌抄袭,本人也于2019年2月14日发布致歉信,退出北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月19日北京电影学院发布调查进展说明,翟天临在论文中关键表述使用其他专家观点,未做引用注释说明,存在严重学术不端的行为,决定撤销翟天临的博士学位。 

翟天临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将其他专家的观点直接作为个人观点使用,明显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并不少见,遇到这种情况,著作权人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解答】 

1、引用文章未指明作者和名称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虽然在特定情形下引用专家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就是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2、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犯著作权时,有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著作权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比如为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部分使用他人作品却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至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是:可以确定损失的,直接按损失的数额赔偿;不能确定损失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仍无法确定的,由法院根据情节进行裁量,但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