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王某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2013年6月13日,该房地产公司举办成立五周年庆典活动,并安排全体员工聚餐,聚餐期间,王某去卫生间的路上,被掉落的天花板砸伤,导致身体多处骨折,2013年8月6日,王某向该市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于2013年10月5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在公司聚餐活动中被砸伤属于工伤。该房地产公司对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王某是在参加该房地产公司组织的周年庆典聚餐时受到伤害的,该公司的周年庆典、聚餐是单位组织的活动,所以王某受伤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案例中,王某外出参加公司组织的庆典,聚餐期间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所以应认定为工伤。
【拓展链接】
问: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步行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条第六项应认定工伤的情形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步行时摔伤,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是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