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日,赵女士到某电子科技公司上班,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一条附加条款规定赵女士两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赵女士确认后签字。2019年2月15日,赵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向公司请假去产检,公司遂以赵女士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为由向赵女士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赵女士认为限制员工怀孕的规定违法,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1、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两年内不得怀孕是否合法?
2、该公司能否单方面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该电子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赵女士两年内不得怀孕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了赵女士的生育权利,是无效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赵女士在怀孕期间,除非其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有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否则该公司不能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链接】
用人单位能否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尤其怀孕女职工是有特殊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