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3月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某所有。2018年5月4日,张某要求李某协助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遭到李某拒绝。5月10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变更离婚协议。那么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变更呢?
【律师解答】
1、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经双方协商所签订的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只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经民政局备案才生效,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因此也是可以随时变更或作废的。
2、经备案的离婚协议,非法定情形不可变更或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第二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对备案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案例中,李某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如果李某不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则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拓展链接】
离婚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履行离婚协议时自愿变更。
虽然在离婚登记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作出了约定,非法定情形不能变更或撤销,但是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履行过程中自愿变更。这在本质上并非对离婚协议作了变更,而是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又经协商一致,对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作的二次处分,只要双方是自愿的,法律并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