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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离婚后能否要求返还承包地?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智慧 | 发布时间: 2019-03-27 | 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某(女)是甲村的村民,张某(男)是乙村村民。2006年,王某与张某结婚,并随张某到乙村一起生活,但是户口并没有迁出甲村。王某和张某结婚后,甲村收回了王某在甲村的承包地,但王某未在乙村分得承包地。2014年,王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王某又回到甲村生活,并要求甲村村委会向其返还原承包的土地。

 【案情回顾】 

王某(女)是甲村的村民,张某(男)是乙村村民。2006年,王某与张某结婚,并随张某到乙村一起生活,但是户口并没有迁出甲村。王某和张某结婚后,甲村收回了王某在甲村的承包地,但王某未在乙村分得承包地。2014年,王某和张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王某又回到甲村生活,并要求甲村村委会向其返还原承包的土地。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王某和张某结婚后,户口留在了甲村,没有迁到乙村,乙村也没有再分给王某承包地,因此,甲村不得收回王某的承包地。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村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收回王某的承包地,侵害了王某的权益,应依法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拓展链接】 

2018年10月26日发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对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权益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可见,妇女和男子在土地承包经营上具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