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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对于长年随外祖父母生活的子女,抚养权该如何确定?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智慧 | 发布时间: 2019-03-27 | 23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3年,章某和赵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章小某。由于章某和赵某两人的工作都很忙,章小某出生后一直随其外祖父母生活,由外祖父母照顾。2010年,章小某6岁,父亲章某和母亲赵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两人都想要章小某的抚养权,且两人均无疾病,月收入相当。因对章小某的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二人离婚,章小某由赵某抚养。

 【案情回顾】 

2003年,章某和赵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章小某。由于章某和赵某两人的工作都很忙,章小某出生后一直随其外祖父母生活,由外祖父母照顾。2010年,章小某6岁,父亲章某和母亲赵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两人都想要章小某的抚养权,且两人均无疾病,月收入相当。因对章小某的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二人离婚,章小某由赵某抚养。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章某和赵某自愿离婚,法院应准予章某和赵某离婚,对于章小某的抚养问题应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章小某现年6岁,章某和赵某都有能力抚养章小某,而且都要求章小某与其共同生活,但是章小某随其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章小某随赵某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尽量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权益。 

【拓展链接】 

1、父母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父母离婚时,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