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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约定有服务期的员工因欠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和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2年后,张三因工作需要读在职研究生,A公司为其报销20000元学费,并与张三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张三若在5年内辞职,则需赔偿A公司10000元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一年后,A公司连续拖欠张三5个月的工资,张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A公司则要求张三赔偿10000万元违约金。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于A公司拖欠5个月工资,张三依据此规定,有权基于劳动合同向A公司追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所以张三有权要求A公司发放所有拖欠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A公司拖欠张三5个月工资的事实,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张三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张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拖欠其5个月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所以张三有权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张三因A公司拖欠其5个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所以A公司无权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 

综上,张三要求A公司发放拖欠的5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得到支持,但是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