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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从事违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因为购买地下黑彩需要资金,经过李四的介绍与王五认识。2016年12月5日张三向王五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4%,并约定王五直接将借款存入地下黑彩的管理人员账户内,供张三购买地下黑彩。2015年2月18日张三又向王五借款80000元,签订借款合同,月息4%,仍约定王五将借款直接存入地下黑彩的管理人员账户。王五对张三将两次借款用于购买地下黑彩一事均知情。后因张三未按时还款,王五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返还两次借款的本金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作者解答】 

1、张三与王五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地下黑彩未经国家批准、许可,经营、购买地下黑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王五对张三将两次借款用于购买地下黑彩一事均知情,符合上述法条中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所以张三与王五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时王五可以主张张三返还借款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借款合同无效,王五要求张三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王五出借给张三的借款本金应该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