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三于2014年12月1日应聘至A公司担任保安,每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3月1日,A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2015年3月3日,张三与A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关补偿问题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书》,约定“一、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立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在签订本协议之日A公司向张三一次性支付3000元,至此双方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及补偿等就此解决支付完毕,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自愿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该协议是双方一次解决之协议,各条内容是双方反复咨询协商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阅读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四、该协议一式三份,其效力均等”。A公司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张三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协议书签订后,A公司向张三支付了协议约定的3000元。2015年4月11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了回张三的仲裁请求,张三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提供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及伪造情形的证据。
【作者解答】
1、本案中《一次性解决协议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张三与A公司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书》,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关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所以该协议有效。
2、张三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三与A公司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书》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张三未提供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及伪造情形的证据,在该协议中规定了“协议是双方一次解决之协议,各条内容是双方反复咨询协商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阅读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该兜底性条款属于权利自由处分行为,张三再就协议中未列明的劳动争议事项主张相关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张三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