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小心:替他人签订借款合同,要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18-08-13 | 1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民间借贷明显增多,有些是因自己需要而向他人借款,也有些是因为亲戚朋友需要,自己出于亲情友情代为向他人借款。如果仅是从中介绍,由借款人本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再交由亲朋好友实际使用,那么就可能面临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民间借贷明显增多,有些是因自己需要而向他人借款,也有些是因为亲戚朋友需要,自己出于亲情友情代为向他人借款。如果仅是从中介绍,由借款人本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再交由亲朋好友实际使用,那么就可能面临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王甲的侄子王乙因买房资金紧张,向王甲借款20万元,但王甲手里只有5万元,于是向同事刘某借款15万元帮侄子渡过难关。王甲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息3%,刘某按王甲的要求,将15万元借款直接汇入王乙的银行卡。一年后,王乙仅偿还王甲3万元,王甲将该3万元还给刘某后,剩余借款及利息一直未能偿还,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甲偿还剩余借款12万元并按年利率2%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王甲则抗辩实际借款人是王乙,款项也是刘某直接出借给王乙,应该由王乙承担还款责任,那么,王甲该不该承担还款责任呢?


【律师分析】


 王甲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条,王甲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至于该借款出借后由谁实际使用,完全取决于王甲的决定,刘某虽然将20万元借款汇入王乙的账户,但是并没有与王乙达成借款的合意,只是按照王甲的要求支付借款。王甲既没有证据证明王乙和刘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实刘某同意王甲将借款债务转让给王乙的事实,所以王甲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因王甲和刘某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刘某在起诉时要求按月息2%计算利息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王甲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利息。


【延伸】


1、代他人借款时,应让借款人本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避免自己未实际使用借款却要承担还款责任。


2、作为出借人一方要保护自己权益,可以要求介绍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3、借贷双方均应注意利息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