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该如何约定利息?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18-08-13 | 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三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42%,他们之间的利息约定合法吗?如果张三到期未偿还借款,李四主张按年42%的标准支付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张三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42%,他们之间的利息约定合法吗?如果张三到期未偿还借款,李四主张按年42%的标准支付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三和李四约定的年利率为42%,超过了法律予以保护的范围。如果张三未按期还款,李四向法院起诉的话,法院只能支持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对于超过24%的部分是不予支持的。如果张三按42%的标准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返还超过36%以上的利息。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约定了利息,对于24%以内的部分,法律予以保护;对于24%至36%之间的部分,如果借款方已经自愿给付,无权要求出借方返还;对于超过36%以上的部分,即使借款方已经自愿给付,也有权要求出借方返还。


【延伸】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利息约定不明确,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能否获得支持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给付利息的请求均不支持。但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借款,在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乙公司主张利息,法院应结合借贷合同及交易方式、习惯、市场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