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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状态已经结束还能否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1998年2月18日李晓红与甲男在A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20日李晓红伪造了身份和户口信息,化名“董艳红”与乙男在B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19日李晓红与甲男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乙男在2017年得知妻子真名李晓红,“董艳红”是其伪造的身份信息,并且李晓红在与自己结婚前已经与他人结婚。乙男遂以李晓红涉嫌重婚为理由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作者解答】 

重婚状态已经结束不能再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李晓红在已经与甲男登记结婚后又以“董艳红”的虚假身份与乙男登记结婚,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乙男以李晓红涉嫌重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因乙男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李晓红与甲男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依法对乙男的请求不予支持。 

【拓展链接】 

乙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除和董艳红的婚姻关系? 

乙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董艳红”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时,对材料真实性的审查方面负有重大过错,导致准予虚假身份信息的“董艳红”与乙男进行结婚登记,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其向“董艳红”与乙男颁发的结婚证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