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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对一方名下房屋共同装修,分手时能否索要装修费?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于某与彭某通过网络相识,当年年底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彭某在同居前购买了位于A市和美小区11栋1单元101号的住房。同居后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12万元,双方对于装修均有资金投入,但因经济往来频繁不能确定各自出资数额。2018年4月于某与彭某发生争执,于某搬离该房屋,双方同居生活结束。于某要求彭某返还装修费6万元未果,起诉至法院,彭某辩称于某只对装修款垫付2万元。 

【作者解答】 

1、双方同居时共同装修,分手后于某能索要装修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于某与彭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使该房屋的实际价值有所增加,且房屋装修必须依附于房屋才能发挥价值,虽然因双方经济往来频繁不能认定各自的出资数额,但双方认可装修价值为12万元,所以该装修价值等同于于某和彭某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同居关系后,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双方对该装修价值按份共有,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于某有权向彭某主张装修费。 

2、于某可要求彭某折价赔偿房屋装修价值的一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不能确定双方对于房屋装修的具体出资数额,应视为等额享有,所以于某可要求彭某折价赔偿房屋装修价值的一半,即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