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李春是A村村民,在村内有一块承包地。后因嫁到B村,将户口从A村迁至B村,但B村集体以李春为外来嫁入本村为由,认定李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直不给李春分配土地。而A村则以李春户口已迁出,不再是A村集体组织成员为由,收回了李春原有的承包地。李春向律师咨询A村集体和B村集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李春原属于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A村拥有一块承包地,虽然后来嫁入B村,且迁移了户籍,但是在新居住地B村并未取得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土地发包方的A村集体不能收回李春在A村的原承包地。所以A村收回李春承包地的行为违法,李春据此可以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但从当前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立法状况来看,因我国各个地区差异较大,尚无全国性法律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这一事项,仅有个别省份进行了规范。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和公报案例,并结合一些地方的规定,一般认为因结婚而将户籍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是应当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也就是说李春因结婚而将户籍迁入B村,应认定为B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李春作为B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利和其他村民一样获得B村的承包地,任何人不能侵犯李春的权益,所以B村集体应当发包给李春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