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的判断与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自有一辆面包车,从事客运业务。某天张三酒后驾车,在行驶中违章掉头,又因躲避其他车辆冲入人行道,造成1人重伤,张三害怕被追究责任,驾车逃跑,后被公安抓捕归案。经现场勘验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张三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那么张三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呢?  

【律师解答】 

1、张三涉嫌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案中,张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又存在肇事逃逸,符合上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2、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驾驶员张三酒后驾车符合上述规定第二款第(一)项,因此其逃逸行为应认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范围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