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张三和王红结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张三提出离婚。张三和王红共有存款50万元且均为张三婚后收入,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平均分割50万元存款,每人25万元,离婚后王红并没有使用存款,找了份工作靠自己的工资生活。二人离婚一年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张三婚姻期间的所有收入均来源于数次诈骗行为。于是张三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后相关机关向王红追缴其离婚时分得的25万元存款。王红认为,自己已经与张三离婚,分割后的财产已经和张三没有关系,所以拒不返还。王红的主张是否有依据呢?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张三通过诈骗所得的50万元明显属于违法所得之财物,是非法财产,所以应当被追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张三涉案所得50万元财产被追缴后,应当先返还给其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剩余部分犯罪所得也将会被没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王红因离婚分割所获的25万元财产,实际上属于转化后的“违法所得”,仍然属于被追缴财产的范围之内,即使王红已经与张三离婚,并且并未参与犯罪,但是不能改变25万元存款“违法所得”的性质。
综上所述,王红离婚时所分得的25万元存款仍然属于违法所得的范围,所以相关部门进行追缴是没有问题的,王红的主张并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