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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将房产赠保姆,子女能否主张返还?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的三个子女均在外地工作,老伴儿去世后生活无人照顾,子女们给张某找了个保姆小李照顾其生活起居。小李为人热情、干活勤快,将张某的生活打理得井井有条,张某再次感受到家的温暖。为了让小李能长期照顾自己,张某将自己居住的房产无偿赠与给小李,并过户到小李名下。后子女们得知此情况后,认为该房产系父母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并未进行分割继承,父亲张某无权私自将房产赠与他人,遂要求小李返还房产。 

【律师分析】 

1、张某将房产赠与保姆应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 

张某赠与小李的房产原是张某与老伴儿的共同财产,老伴儿去世后,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应由张某和三个子女继承(老伴儿的父母早已过世),遗产在未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将房产赠给保姆小李,应经子女,也即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 

2、张某私自将房产赠与保姆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张某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产无偿赠与保姆小李,而小李也并非有偿取得房产,所以张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3、张某的子女们有权要求小李返还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小李因赠与而取得的房产,应当返还,子女们作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