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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意外去世,继承人内部如何分配遗产?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和王红结婚后无子女,为方便生活举债24万元更换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于王红名下,房产价值50万元,张三和王红均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张三父亲已经去世,张三母亲陈蓝有退休工资,足够自己生活所需,并且张三为自己购买了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后张三因意外溺水死亡,保险公司赔付了50万元。此后,王红用保险金偿还了24万元债务,剩余26万元。陈蓝考虑到王红生活,提议自己继承剩余保险金遗产,王红继承房产。王红则认为自己本来就是房屋所有人,所以剩余26万保险金遗产应该由两人平分。王红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由于张三购买保险并未指定受益人,所以张三死亡后的保险赔偿金50万元,应作为张三的遗产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红应当承担24万元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张三死亡,在夫妻关系内部,参照离婚的相关规定,王红应当自己承担12万元债务,剩余12万元债务用张三的遗产清偿。故王红用保险金清偿24万元债务,也等于同时清偿了个人应承担的12万元债务,相当于已经继承了12万元遗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陈蓝作为张三母亲,王红作为张三妻子,两人都属于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上文论述,张三去世后,保险公司给付的50万元保险金,用于偿还张三应负担的12万元债务后,张三遗产还有两部分,一是38万元现金,二是房屋价值的一半即25万元,张三剩余遗产总价值为63万元,其母亲和妻子对张三的遗产平均分割,即每人各可继承31.5万元遗产。 

4、王红已经用张三的保险金偿还了自己的12万元债务,故应当继承价值19.5万元遗产,而张三母亲陈蓝,应当继承31.5万元遗产。所以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如果王红想得到房产,剩余的26万元保险金不但要全部归属于陈蓝,王红还要再给付陈蓝5.5万元,作为自己继承房屋的补偿。 

总之,陈蓝提出的条件实际上已经十分优厚,如果完全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王红还要再给陈蓝5.5万元,而王红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