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丈夫私自处分共有房产,妻子能否追回房产?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和王红结婚多年,婚后以家庭存款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因创业需要用钱,在没有和王红商量的情况下,张三向李四谎称房产为自己婚前购置,完全可以自己做主进行交易,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在李四支付价款后,张三配合李四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后来王红想要出租这套房产时发现此房产已经过户给李四,王红以夫妻共同财产张三不能单方面处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张三处分行为无效。王红的主张能得到支持么?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张三和王红结婚后,各类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属于共同财产,二人以共同存款购买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张三应当和王红取得一致意见,但张三未经协商擅自处分房产时,王红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结合本案案情,李四购买房产时,房产登记于张三一人名下,李四有充足理由相信张三的说法,同时李四支付了房产相应的价款,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李四属于善意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王红无法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