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和王某均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每月靠低保生活。2012年二人经人介绍后,认识相恋,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育有一子,现双方因感情破裂想要离婚,但双方均无力抚养儿子,便商议将儿子送养。那么二人离婚是否可以将儿子送养呢?
【律师解答】
一般情形下,仅因离婚后双方均不想抚养子女时不能将子女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见,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才可以将子女送养。并且根据《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也就是说,父母健在的,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共同送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说,张某和王某均属于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仅靠低保维持生活,故离婚后二人可以共同将儿子送给他人收养,但并非是因为二人不想抚养儿子,而是因为二人均没有能力抚养儿子。
【拓展链接】
除了送养要符合条件,收养同样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当然上述四点只是收养人的基本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不同,还有相应的其他收养条件,所以提醒有收养意向的朋友要在收养前进行详细地了解,以确保收养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