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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应当由谁管理?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1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儿童模特小青从五岁开始进行模特和文艺表演工作。小青父亲张三和母亲王红一直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小青签订工作合同,并代理小青收取工作报酬。张三和王红将各类工作成本扣除后,将剩余工作报酬存入张三名下的指定账户。小青七岁时,张三和王红离婚,法院判决小青由母亲王红抚养,王红要求张三将指定账户存款30万元交于自己管理。张三认为指定账户下的存款虽然是小青的劳动报酬,但是应当算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分给王红一半。但王红认为该部分存款是小青的工作报酬,理应由抚养人负责保管,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三条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虽然小青是尚不满八岁的儿童,但从出生开始,小青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拥有财产权,所以小青的劳动报酬应当归属于自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小青父母作为小青的法定代理人,在小青未满八周岁时,以小青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小青发生效力。小青进行模特和文艺工作,工作报酬均是给予小青的,是小青的个人财产,并非张三和王红的收入,所以虽然30万元存款在张三指定账户中,但并非张三和王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的说法是错误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张三和王红均有权管理小青的财产。但是由于张三和王红离婚后小青由母亲王红抚养,王红将负担主要监护义务,张三承担次要监护义务,同时参照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被监护人方便管理自己财产的便利性角度出发,小青的30万元报酬收入,应当由具有抚养权的母亲王红管理,所以张三应当将30万元交由王红保管。

综上所述,张三的说法是错误的,小青的劳动报酬30万元虽存在张三名下账户内,但属于小青的财产,应当归小青所有,王红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