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于2017年10月22日花2000元购买某省M公司生产的预包装乌龙茶,发现该产品的包装上并没有标明生产日期,李某认为乌龙茶无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支付两万元赔偿金。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解答】
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规定:“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由此可见,预包装的产品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本案中李某购买的乌龙茶的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因此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2、李某要求M公司支付两万元赔偿金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李某购买的乌龙茶未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李某可以要求M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20000元。
【拓展链接】
当消费者发生权益受损时除了起诉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消费者的权益受损,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