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生育一子王甲一女王乙,王某退休后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并需要请护工帮助护理。儿子王甲一直对父母恪尽孝道,但女儿王乙却对父母不管不问,未履行赡养义务。于是刘某与王某将女儿王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乙支付赡养费。女儿王乙辩称,父母均有医保以及稳定的退休金,名下还有两处房产,并且将其中一套房产赠予王甲,父母的经济水平良好,自己无须再向父母支付赡养费。
【作者解答】
王乙不能以父母经济水平良好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并不意味着,父母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就不需赡养父母了,赡养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本案中王乙不能以父母经济水平良好为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年迈的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老人的衣、食、住、行,鼓励老人健康生活、快乐生活,使他们在精神情感上得到慰藉,愉快舒适地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