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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算强奸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某的儿子小张(17岁)是某高中高二的学生,小张上学期间结识上初二的女生小李(13岁),二人处于青春的懵懂期,开始早恋。2018年五一期间,二人外出游玩,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小李的家长李某得知事情原委,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小李被小张强奸,小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认为,小李和小张发生性行为属于双方自愿,并不算是强奸,那么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算强奸吗?

【律师解答】 

1、小张的行为属于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智力和身体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发生性关系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因此刑法对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只要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该案中,尽管小张和小李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属于早恋过程中“偷食禁果”,但当时小李年仅十三岁,尚未年满十四周岁,小张的行为依然触犯了刑法。

2、小张已经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对强奸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小张和小李发生性行为时,小张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对其触犯《刑法》的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小张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小张尚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