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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成年后上大学的费用是否有效?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05-06 | 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在2008年10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王小某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5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但孩子上大学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此后王小某一直由母亲刘某抚养。2014年王小某进入A大学学习,除每年需要交纳学费、校内住宿费、职业培训费等,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王小某因此多次向父亲王某要钱支付上述费用,但王某一直拒不支付。王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王小某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王某辩称王小某已经超过18周岁已经成年,主张抚养费、教育费等无法律依据。

【作者解答】 

1、该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上大学费用由男方承担的条款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照该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由一方部分承担或全部承担均可。本案刘某与王某就王小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该条法律规定,且该约定是刘某和王某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有效,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向王小某支付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用。

2、王某不能以王小某成年为理由拒绝履行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是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中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是针对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因此,本案中王某不能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以王小某已经成年为理由拒绝履行离婚时与刘某所约定的对王小某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