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4月30日,胡某在户外登山微信群中,召集群友在五一假期前往远郊进行登山探险活动。群公告明确,参加活动的群友,风险自负,活动费用AA制,每人预交给胡某200元活动经费。该次活动共有10人参加,其中包括首次参加登山探险活动的女青年骆某(25周岁)。在登山过程中,骆某一直在队伍后面跟随。但当活动结束清点人员时,大家发现骆某失踪,遂报警。最终,搜救队在一处陡崖下发现了骆某的遗体,警方确认为意外事故,非刑事案件。那么对于骆某的意外死亡,驴头胡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分析】
1、胡某与驴友之间是平等个体,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游客向组织者支付费用,组织者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二者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称为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胡某与骆某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临时的、结伴关系,彼此是平等个体,胡某收取的活动经费是用于旅游活动,不存在盈利目的,彼此之间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2、骆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行为
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登山探险活动,应当预见到登山探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推定其默示自己承担风险,应自负注意安全的义务。
3、骆某家人可要求胡某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而作为该起活动的发起者,胡某在道德层面上对参加者有相互帮助的义务。因此,骆某家人可基于这一公平原则,要求胡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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