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财产被无故执行,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张振彪 | 发布时间: 2019-05-22 | 3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为争夺一幅价值10万元名家字画所有权,张某与李某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该字画归张某所有,但字画在李某手中,一直不肯将该字画交给张某,张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提出自己才是该字画的所有人,李某只是借去欣赏,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 

【律师分析】 

1、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本案中王某作为涉案字画的权利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驳回异议。 

2、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时,王某可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若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而王某对裁定不服,意味着法院裁判中对字画所有权的认定与王某的主张相矛盾,裁判可能有错误,应当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王某可申请再审继续主张权利。 

【拓展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