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蒋某是某外资企业区域经理,大部分时间都在出差,对家庭疏于照顾,其妻潘某常有抱怨。2018年8月,蒋某发现潘某与第三者陈某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于是蒋某提出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时,蒋某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潘某必须答应离婚后五年内不能与陈某结婚,否则无权分得财产。双方为此吵来吵去,后来潘某实在厌倦了,就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那么离婚协议中限制潘某五年内不能和陈某结婚,否则就无权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律师分析】
1、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所以,结婚与离婚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前夫蒋某自然也不能干涉其前妻潘某的婚姻自由。
2、该限制条款的约定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蒋某与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以潘某不能在五年内嫁给陈某,约束、限制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实质是对潘某的再婚附加苛刻的条件,属于对潘某婚姻自由的限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该约定自始无效。
3、该限制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蒋某、潘某对于离婚协议中其他条款,如子女抚养的约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