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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遇见工伤,可得双赔偿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9-11 | 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张某到甲运输公司开大车,主要负责由秦皇岛到山西的货物运输。甲公司和张某商议,每月多支付张某两百元,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甲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给张某投保人身意外险。2018年8月5日,张某驾车在驶入秦皇岛北高速口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交警认定为单方意外事故。2019年3月1日,张某获赔意外险死亡赔偿金60万。2019年3月16日,经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遭受事故伤害情形属于工伤。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甲公司主张工伤待遇,甲公司认为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责任不在公司,且张某已经获赔意外险60万,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甲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甲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甲公司应向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为张某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甲公司为张某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拓展链接】 

法律未禁止受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