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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跑路,家具城先行赔付?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18-08-21 | 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家具、建材等商品的销售,一般都集中在家具建材商场,众多品牌各自在商场中租赁柜台,展示、销售自己的产品,商场大多都要求消费者签订统一的购货合同,并在商场收银台统一交款。但也有个别经销商为了私利,要求消费者直接交易,出现纠纷时,维权难度增加。

家具、建材等商品的销售,一般都集中在家具建材商场,众多品牌各自在商场中租赁柜台,展示、销售自己的产品,商场大多都要求消费者签订统一的购货合同,并在商场收银台统一交款。但也有个别经销商为了私利,要求消费者直接交易,出现纠纷时,维权难度增加。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底,贾女士在某家具城沙发柜台看中一款沙发,遂与该沙发经销商签订了购货合同,并交付1.6万元货款,约定40天送货并安装。转眼40天已过,贾女士并没有收到送货通知,打电话联系沙发的经销商,竟无法接通。贾女士赶到家具城,发现经销该品牌沙发的柜台已经清空,只好找到家具城负责人,要求家具城给个说法。家具城的负责人认为,家具城对该经销商撤场并不知情,贾女士的合同是与该品牌沙发的经销商签订的,并没有与家具城签订,交款也没有经过家具城,属于私下交易,贾女士应该找经销商索回货款,家具城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贾女士并未看到家具城有统一交款的提示。家具城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贾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分析】


该品牌沙发的经营商在家具城内租赁柜台进行销售,贾女士购买沙发并支付了货款,但是由于沙发经营商撤场,使得贾女士在支付货款后无法收到所购买的沙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因此,贾女士有权要求家具城赔偿损失。


至于家具城负责人所说,贾女士未签订家具城统一格式合同,也没有通过家具城支付货款,不能成为家具城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统一签订合同、统一收银是家具城对内部经销商的管理行为,消费者如果没有与经销商进行串通等重大过错行为,经销商故意不执行统一收银制度,说明家具城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且家具城并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交款的提示,贾女士向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直接支付货款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未通过统一收银方式支付货款并不存在过错。上述案例中,家具城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温馨提示】


消费者到商场、市场租赁场所消费,一定要到商场、市场指定的收银台交款,一定要与商场、市场签订正规买卖合同,并向商场、市场索要购物凭证和发票,一旦发生纠纷,便于维权保护自己。


商场、市场也应该在显著位置进行宣传提示,使消费者了解统一签订合同,统一收款的规定和重要性,减少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