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王某所在的小区于2017年1月被政府决定征收,进行老旧房屋改造,但是王某和征收人一直未就征收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王某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才知道区政府于2018年10月将征收补偿决定登报送达,王某期间未看到报纸也未提出异议,补偿决定视为送达后经过6个月,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决定。
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起诉。面对这种情况,王某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律师解答】
1、王某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帮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于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是否合法,由受理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合法,应当在该案件的审查程序中提出。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某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取帮助。
2、王某可以通过申诉维护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直接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参照上述答复,王某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拓展链接】
王某,除了可以通过申诉维护权益外,也可以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王某可以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提出异议。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王某在此期间亦可依法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