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超市保安有权搜包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9-09-09 | 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朱女士在某超市购物,结账付款后通过出口时,警报器响了。超市保安在没有征得朱女士的同意下,强行搜包。经查找,发现报警原因是朱女士买的牙膏上的防盗扣没有拿下,但牙膏朱女士已经付款结算。发现是误会,保安及超市经理向朱女士道了歉,但朱女士仍然觉得遭当众搜包非常委屈,要求超市张贴道歉公示,超市拒绝。那么朱女士应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分析】 

1、保安的搜包行为侵害了朱女士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保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朱女士随身携带的包进行搜查,有损朱女士个人形象,侵害了朱女士的名誉权。 

2、保安没有执法权力,不能实行搜包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而超市保安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3、朱女士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或赔偿精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超市保安采取搜身这种侮辱性的手段,侵害了消费者的名誉权,根据上述规定,朱女士有权要求超市赔礼道歉,甚至要求赔偿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