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购车时,续保押金条款效力如何?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19-09-09 | 3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三到4S店购买轿车,在购买轿车时签订了购车合同,制式合同条款中有一条约定:“张三必须在本4S店购买汽车保险,如张三在当前车险到期后不在本店指定公司购买汽车保险,那么张三交付的5000元续保押金则不能返还。”此条款在合同中并未突出。到期续保时,张三发现在4S店指定的公司购买保险费用很高,遂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后找到4S店,要求4S店退续保险押金5000元,但是4S店以张三违反合同为由,拒不返还5000元续保押金。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4S店返还续保押金5000元,法院是否会支持张三的请求。 

    【律师解答】 

1、续保押金条款侵犯了张三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结合本案案情,张三为自己的轿车购买车险,有权利比较、选择保险公司,这是张三基本的消费者权利,而续保押金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的自主选择权。 

2、续保押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张三的消费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结合本案案情,续保押金条款是格式合同中打印的一般条款,是4S店单方提供的,应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S店要求张三缴纳续保押金,是为了限制张三自由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此条款明显排除了张三自由选择保险公司的消费者权利,属无效格式条款。 

3、4S店应对续保押金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4S店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突出显示和说明,4S店未尽到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应对张三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4S店提供的格式条款,不但侵犯了张三的基本权利,加重了张三的责任,同时也未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所以此续保押金条款无效。 

综上,续保押金条款无效,法院应支持张三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