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韩女士同丈夫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房子归韩女士所有,婚生子小李随韩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李先生反悔,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用。韩女士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呢,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律师解答】
1、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效力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显然离婚协议书不在范围内。本案中,韩女士和李先生二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二人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首先,关于房产分割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韩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其次,关于孩子抚养费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义务,追索抚养费用是子女享有的权利。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应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应由小李作为原告起诉李先生,要求李先生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用,韩女士作为小李的法定代理人,代小李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