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捡到东西又丢弃,要赔偿失主损失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10-24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5日,张某从商场出来,到地下停车场开车时,在车位旁边发现一条金项链,但是捡起来看过后,发现是镀金的,便顺手丢弃到了下水道里。3月6日,张某接到民警电话,问其是否捡到一条项链,张某便把当时的情况和民警阐述了一遍,民警让张某去派出所协助调查。民警将商场的监控录像当着张某和失主李某的面,播放了一遍,确实是李某掉落,张某捡到后又丢弃。虽然张某称是镀金的项链,但是李某拿出了丢失当天从商场购买项链的发票,也确实证实其购买的项链是真的。因为张某的丢弃行为导致项链无法找到,其需要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吗? 

【律师解答】 

1、张某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张某拾得遗失物的先行行为,致使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张某捡到遗失物后,即便发现是假项链也应该交到相关部门,而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就将捡来的遗失物随意丢弃。 

2、张某应该赔偿李某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张某因其过错造成李某的项链灭失,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关于应该赔偿的数额,因为李某的项链是刚从商场购买的,张某应该按照发票金额赔偿李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