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投保多份家庭财产险,发生事故如何赔?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9-11-06 | 2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回顾】

2017年9月刘某为其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及屋内附属设施(大概价值100万)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100万元,11月刘某又为同一房屋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50万,签订合同时两份合同对保险价值均未约定。2018年3月刘某家中不慎失火,家中的家具、电器、装修等均被损坏,经鉴定刘某损失高达60万元,刘某考虑到在A、B两家保险公司均投保,是否两家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损失均进行赔付呢?

【律师解答】

1、刘某为其同一处房屋投保两份保险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本案中刘某投保两份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为150万,而房屋大概价值为100万,所以刘某的投保的两份保险属于重复保险。

2、重复保险应如何进行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刘某的两份保险合同均未约定保险价值,应以实际损失为计算标准,那么A公司应赔偿保险金额为60万×(100万/150万)=40万,B公司应赔偿保险金额为60万×(50万/150万)=20万。

本案中,刘某虽然为其房屋在两家保险公司均购买了家财险,但对于刘某的损失赔偿应以刘某的实际损失为限,刘某可以同时向A、B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出刘某60万的实际损失数额。

【温馨提示】

家财险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进行赔付的,即使超额投保,保险公司也不给赔偿。所以我们在投保家财险时,应确定作为保险标的的家庭财产总价值,保额不要超出财产的实际价值,否则就得白白的多交保费。即使你买了多份家财险,当财产发生损失时,几家保险公司也只是分摊财产的实际损失,投保人得不到任何额外的好处,所以重复保险业还是需要视情况而定,避免浪费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