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6年8月3日,对古玩了解甚少的李某来到了报国寺古玩市场,商家韩某察觉到李某是古玩生手,对古玩并不熟悉,便对李某谎称某现代仿品为宋代青花玲珑瓷。李某信以为真,高价买回该瓷器。恰巧在店内闲逛的赵某看到了整个过程。2018年10月李某发现该瓷器为现代仿品,意识到自己被韩某所骗,遂找到赵某为自己作证,并于2019年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韩某的买卖合同,李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解答】
欺诈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定为欺诈行为。”
古玩属于特殊商品,古玩交易有特定的交易习惯,比如“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因此对古玩买卖合同的撤销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在出卖方对古玩的年代、材质等对买方有明确欺诈、误导时才可能撤销。在本案中,韩某对李某谎称该瓷器为宋代青花玲珑瓷,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使李某对瓷器的制造年代产生了误解,构成欺诈,从而使李某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与其订立买卖合同,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还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在本案中,李某于2018年10月发现瓷器为仿品,在2019年1月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期间要求,在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李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